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角球裁判_足球裁判规则及手势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角球裁判的学习路径,同时也会介绍足球裁判规则及手势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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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作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之一,其规则和裁判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国际足联(FIFA)对足球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角球裁判的职责和标准成为焦点。本文将深入解读国际足联最新规则,探讨角球裁判在比赛中的职责与挑战。
一、角球裁判的职责
1. 角球判罚
根据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角球裁判负责判断以下情况是否构成角球:
(1)球的整体越过对方球门线,且最后触球的是进攻方球员;
(2)球的整体越过对方球门线,且最后触球的是防守方球员,但进攻方球员在球越过球门线前触球;
(3)球的整体越过对方球门线,且最后触球的是防守方球员,但进攻方球员在球越过球门线前触球,且防守方球员在球越过球门线前有明显的犯规行为。
2. 角球定位
角球裁判负责确定角球的具体位置,确保比赛公平进行。角球定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角球应从球越过球门线时最后触球的防守方球员所在位置开出;
(2)若球越过球门线时最后触球的防守方球员不在球门区内,角球应从球门线与球门区交点处开出;
(3)若球越过球门线时最后触球的防守方球员在球门区内,角球应从球门区内的最近点开出。
3. 角球执行
角球裁判负责监督角球的执行,确保比赛顺利进行。以下为角球执行时应注意的事项:
(1)进攻方球员在角球执行时不得进入球门区;
(2)防守方球员不得在角球执行时进入球门区,除非裁判示意;
(3)进攻方球员在角球执行时不得干扰防守方球员;
(4)角球执行后,进攻方球员不得立即进攻防守方球员。
二、角球裁判的挑战
1. 视野限制
角球裁判在比赛中的视野受限,难以全面观察比赛。尤其是在球门区附近,裁判可能难以判断进攻方球员是否越位或犯规。
2. 规则理解
国际足联对角球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订,角球裁判需要不断学习、理解最新规则,以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3. 精神压力
角球裁判在比赛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判罚直接关系到比赛的走向。因此,角球裁判在比赛中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国际足联最新规则对角球裁判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角球裁判在比赛中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丰富的经验和坚定的信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进行。足球爱好者也应关注角球裁判的工作,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足球裁判规则及手势
足球裁判规则及手势:
1、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跳向对方队员;
·冲撞对方队员;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抢截对方队员;
·推对方队员;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三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拉扯对方队员;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裁判手势: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2、间接任意球:
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也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动作具有危险性;
·阻挡对方队员;
·阻挡对方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
·违反规则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而停止比赛被警告或罚令出场。
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裁判手势: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3、球门球:当球的整体不论从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线,而最后触球者为攻方队员,且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判为球门球。
裁判手势: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4、角球:当球的整体不论在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线,而最后触球者为守方队员,且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判为角球。
裁判手势: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5、罚球点球,当比赛进行中,一个队在本方罚球区内由于违反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之一而被判罚的任意球,应执行罚球点球。
裁判手势: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6、有利示意继续比赛,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7、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分别出示红牌 Red card、黄牌Yellow card。
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停止比赛;
·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令其离开比赛场地;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队员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
·继续比赛;
·有关队员将在比赛成死球时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此规则的:
·有关队员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裁判手势: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保持1~2米的距离,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请教国际足联裁判判罚规则中文全文最好。
裁判员 每一场足球比赛必须有一名裁判员执法。
哨声一响,裁判员就要绷紧全身的每一根神经,用锐利的目光观察运动员的每一个、哪怕是微小隐蔽的动作和企图,对任何一个违反规则的现象都要及时而果断地处理。这就要求裁判员不仅要熟悉规则,对每章每款每条心领神会,而且需理解其精神实质。要严格区分合理与犯规的动作,勇猛与粗野的界线;还要根据有利无利、有意无意的原则准确判罚,尤其对有利无利原则的掌握更能看出裁判员的水平。
裁判员自进入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权力。所以,裁判员要注意抓好比赛的开始,每一个判罚都要力争准确无误。因为正是由于准确而没有争议的判罚,才会赢得球员的尊敬与信任。这正是裁判员树立威信与权威的时候。
裁判员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包括暂停和死球时,均有判罚权。其根据事实情况和比赛结果所作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既然在球场上裁判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那么他的判断应该是严肃而认真、严格而准确的。当然,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即使是高级裁判员也难免有一时之错。以裁判员的判罚为最终判罚,运动员须绝对服从,不得有任何异议。
正因为裁判员责任重大,执掌“生杀大权”,所以,为使一场比赛顺利进行,裁判员一定要积极跑动。只有跑到最有利的位置,视野才能扩大,吹出最准确的哨声。积极跑动,合理选位,距离球近的原则,已成为裁判员的座右铭。
裁判员还要负起教育者的责任,对故意犯规的不道德行为决不能姑息,而对勇敢顽强的精确要予以鼓励。及时处罚粗野蛮横的行为,不使其发展和恶化,对于比赛正常而顺利地进行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发扬良好的体育道德,增进友谊,为提高足球运动水平服务,是整个裁判工作的宗旨和归宿。
裁判员不要做有利于犯规队员的判罚。也就是说要掌握好有利或无利的原则,不能使有意犯规的队员得到利益。抵制不道德行为,维护犯规者对方的利益,有利于足球运动健康地发展。
例如,守方一队员在罚球区外故意用手触球犯规,如未影响攻方进攻,可不判罚。因为处罚,反给犯规队有回防布阵的机会,所以不判罚是对的。这样处理的结果如攻方队员传球失误或射门出界,已不是裁判员的责任,因而不再补判。
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免除处罚,如犯规队员符合警告或罚出场的条款,裁判员在死球时应给该队员警告或罚其出场。
每场比赛的时间是由裁判员掌握的,不能将记时的职权交给巡边员或场外人员。裁判员掌握时间要精确,因为上半场或下半场比赛的最后一刹那,也会有进球的可能。球场的形势是瞬息万变的,如不能准确地掌握时间,将给球赛带来不良的影响和后果。为避免出现不愉快的事情,要尽量把时间掌握得精确到以秒计算。所以,裁判员最好用秒表或足球记时专用表(45分钟)计时。这两种表可以随时暂停。如比赛中决定扣除时间时,把专用表按停;重新开始比赛时再按动。任何一块表坏了都可以另一块表顶替,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死球的机会与巡边员核对时间。如用普通表记时,最好用秒计算。在开始比赛时可把分针拨在12数字上,这样容易计算,也不易忘掉。
比赛开始的时间,巡边员也应该协助裁判员记时,以便在比赛结束前1分钟或5分钟时提示裁判员。提示时,一般是在身体前下方挥旗或用一手放在持旗的上臂上作信号。但补足在比赛中因故扣除的时间,还是由裁判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巡边员记时只能供裁判员参考。
场地如果没有大记时表,负责记时人员应与裁判员密切配合,随时核对时间,特别注意最后5分钟,应以裁判员所记时间为准。因为连续比赛所用的时间由裁判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为了使规定的比赛时间得到充分的利用,裁判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除必要时,不要随便停止比赛。
2.比赛的间断时间要尽量缩短,如受伤、换人等应该迅速处理。
3.因故损失的时间应予补足。也就是说全场比赛的时间(90分钟)基本上应该都在比赛中,而不应该在这90分钟里有处理受伤运动员、争执、换人等因故暂停的时间。
裁判员临场应带下列用具:
表2块、哨子2个、笔2支、记事小本、记分卡、挑边硬币、红、黄牌和比赛用球。
正式比赛时,裁判员应该将每胜一球的时间、队员号码记录下来,并将被罚出场队员的情况(被罚的原因)或临场发生的其他事故简要地记录下来,以便向比赛主办机构汇报。
如果裁判员看错时间,提前结束休息时,在队员尚未离场前,应该补足时间继续比赛。如果在中间休息时,发现了上半场比赛时间不足,可以在下半场开始前,在原来的场区先行补足。然后不休息,立即交换场地,开始下半场比赛。不允许将上半场欠缺的时间在下半场补足。
在一般情况下,裁判员要保证足球比赛的顺利进行,不能延误比赛或停止比赛。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裁判员有权停止比赛:
1.开始比赛时,一队不足7人。
2.遇规则以外的任何事情发生,如观众中出现问题或其它原因(观众席上发生了严重骚乱,或观众冲入场地),裁判员虽有权停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对于种种意外事故的发生,规则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只要严重干扰和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裁判员可暂时终止比赛。
3.某队弃权或在比赛中一队不足7人时。比赛中不足7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场上队员受伤而无人替补,二是被罚下场的队员较多。
4.遇球门柱损坏时,如在30分钟以内不能将门柱修好,可终止比赛。
5.因场地条件或天气不适宜比赛时。遇到这样情况,必须与主办比赛单位协商解决。例如:①球场大部分都是水或雪,而且泥泞浸过踝关节;或平肩高的球落地不能反弹起来。②因为有雾或天黑,甲方看不见乙方球门时(如果有灯光设备,可继续比赛)。③遇有狂风暴雨无法进行比赛时,或大雪天因球上粘雪妨碍传递或使球失去弹性时。
在比赛以前应设法修整场地,如排水、填沙、扫雪、平整等。在比赛中途因场地或天气及其它事故暂停比赛,如在30分钟内具备恢复比赛条件时,应该继续比赛。
比赛因故停止不能赛完90分钟时,无论谁胜谁负,已赛的记录无效。裁判员应将已赛的情况向比赛主办机构汇报。如果改期重新比赛时,尽可能在原场地举行;并由原裁判员担任裁判;比赛以0比0开始,比赛时间应为90分钟。
在比赛之前,主办比赛机构可以在规程中明确制定停止比赛的规定。即先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估计在内,再根据意外情况的程度来制定一个标准,提供给裁判员掌握。
裁判员服装裁判员的服装,一般为带白领的黑色上衣、黑色短裤(西装裤)、带白边的黑色球袜及黑色足球鞋。如果在不影响跑动的情况下,如土地球场而且地面不滑时,也可穿着普通软底的胶鞋。
裁判员的服装必须与两队队员的有显著区别。巡边员的服装应该与裁判员相同,但也可考虑看台背景及多数观众服装的颜色,穿与裁判员相类似或不同的服装。但是,两个巡边员的服装应相同。
如果比赛队其中一方穿黑色服装时,裁判员要考虑改换穿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的服装。不过,这种情况一般在正式的比赛中是遇不到的。
场下裁判员在一场足球比赛中,我们一般只注意场上的裁判员明察秋毫,铁面无私,往往忽视另一位判官,一位无名英雄也在进行着裁判工作。他是谁呢?他就是场下裁判员。
他的具体任务是:
1.负责双方队员的替补。
2.负责比赛的记录。
3.阻止教练员和其他人员沿边线跑动进行场外指导或沿边线走动并大声叫喊。
4.场上裁判员、巡边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随时准备上场替换。
在比赛开始以前,场下裁判员要令双方填写上场队员登记表,并发给双方替补队员登记表。比赛进行中,如果某队要求换人,该队教练员须将填好的替补队员登记表交给记录台。然后场下裁判员高举将被换下队员的号码牌,并带领准备上场的队员到中线旗旁等候。裁判员在死球鸣哨后跑向中线,根据替补队员号码牌所示的号码,令被替补出场的队员先从中线离场,再令上场替补队员入场参赛。
替补队员号码牌一般是用三合板、纤维板、塑料或金属板做的,长45厘米,宽30厘米。号码牌一般需备25块,两面印有号码,号码从0排至24号,颜色要醒目,以便观众及运动员都能看清。现在许多比赛已采用电子显示牌。
巡边员在一场比赛中,除了场上的黑衣法官在场上执法外,在边线的外面还各有一人手持小旗,时而上举、时而下摆,凝神注目,来回跑动。他们便是巡边员。
每场比赛规定有2名巡边员。他们各负责一个半场,跑动的路线是端线至中线,位置应始终与半场所在队的最后一名队员处于同一平行于端线的直线,这样有利于观察对方越位。其职责主要是向裁判员示意球在何时成死球及应由何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并协助裁判员使比赛按照规则进行。
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干扰比赛时,裁判员可以停止其职务,指派他人代替,事后,裁判员还要根据情况之始末报告给主办机构。
在协助裁判员工作时,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至于判罚与否,则由裁判员定夺。尤其在裁判员自己观察清楚时,要根据自己的意见处理,这时巡边员就不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了。
巡边员也是场上执行裁判的成员,他必须严密注意场上一一切发生的情况及运动员的犯规行为,随时协助裁判员处理场上的一切问题。为了更好地完成一场比赛的裁判任务,裁判员、巡边员必须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巡边员的职权,主要是指示球出界,确定由某队掷界外球、踢角球或球门球。由于所处的角度,其重点是观察和判断越位以及临近一侧的队员犯规动作。
裁判员在判断球是否进门的问题上,如有疑问,可以征询巡边员的意见。因为巡边员的位置容易看清楚球的整体是否越过球门线。
当裁判员被球击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裁判任务时,正好一方队员射门,这时,应根据巡边员的意见判定球是否进门。
一场球赛由2名巡边员执行任务,我们在看电视或听电台广播时,经常能听到这样的解说:“‘第一巡边员已举旗示意越位。”那么谁是第一巡边员?第一巡边员是靠近球场记录台一边的那位,球场另一边的巡边员为第二巡边员。
如果当裁判员受伤或意外情况不能继续执法时,第一巡边员应立即进场顶替主裁判执法,由第二巡边员担任第一巡边员,场外替补巡边员担任第二巡边员。因此,第一巡边员应带着哨子及红、黄牌等物,以备急需。
巡边员发现裁判员有错判或漏判的情况,应按旗示规定示意裁判员,不要呼喊或跑到裁判员面前提意见,要讲究“风度”,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要持重、严肃。巡边员应始终沿边线和端线外执行任务,非必要时不宜进入场内。
巡边员有事需与裁判联系时,如不直接关系到当时比赛情况,可待成死球时再作处理。
巡边员所用的旗子颜色应鲜明易见,要与看台背景的颜色和队员上衣的颜色有显著区别。过去一般用粉、白、黄、绿色,也有用红白相间或黄黑相间的小方格旗。
现在国际比赛中多用鲜红和黄色的手旗,执红旗的为第一巡边员,执黄旗的为第二巡边员。旗子的大小可与角旗一样。
裁判的尺度 在比赛中,队员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裁判员如发现队员犯规是出于偶然的或是踢球的方式方法有伤害对方的危险时,如抬脚过高、危险性的冲撞等,要给予提示、劝告,提醒其注意,并判罚间接任意球。
在比赛开始以后,除了双方参加比赛的队员或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包括教练员和随队医生)不得进入场内,以免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到处跑动进行临场指导,更不能沿边线走动大声喊叫(尽管不在场内,这样做也是不行的)。对这类影响比赛的现象,裁判员有权制止,并给予警告或驱逐出场。
在足球比赛场上,裁判员就像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法官,不仅对运动员、对巡边员、教练员、队医以及观众,都是具有绝对权威的人。
如果裁判员认为某队员受伤严重,不能再进行比赛时,无论球在任何地点,应立即停止比赛。及时用手势招呼场外工作人员(不得多于2名)进入场地,尽快将受伤队员抬出场外进行护理(非医务人员不可触动受伤队员的伤处,以免加重病伤),并及时恢复比赛。如果当时对方队员并无犯规行动,则用抛球方式恢复比赛。
倘若队员受了轻伤,不必停止比赛,可以等死球时进行处理,或自行出场护理,然后经裁判员允许仍可随时入场参加比赛。
如果发现队员有严重的犯规或恶劣的行为时,裁判员可以不经过警告,立即出示红牌罚犯规队员出场。对犯规的队员态度要坚决果断,丝毫姑息不得。为保护队员的身体健康,执行法则,维护足球比赛的严肃性,必须对严重犯规的队员采取这样的措施。否则,严重犯规及恶劣行为有可能继续发生,不断升级,甚至导致一场足球比赛的失败。这样也就失去了足球比赛的意义。
在禁区附近罚直接任意球,是进攻队直接得分的好机会。因球在禁区附近,现代的任意球“专家”是不会错过这个机会的。守队也必然层层设防,增哨加岗。这时,裁判员一定要迅速跑到罚球地点,指示守方队员的位置,以避免延误时间。
如果守方队员故意阻挡而不退出9.15米范围以外,又不听裁判员的劝告,属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给予警告。
如果主罚队认为对方并不影响进攻时,裁判员也可以不必等待对方退出合法距离后才令主罚队员执行。
裁判员对这样的情况要灵活掌握,如果机械地执行规则,对犯规队反而有利。如果主罚队将球踢出后,被故意站在非法距离内的守方队员阻挡时,可以判攻方队员重罚任意球。
在比赛以前选择用球时,裁判员可以征求双方队长的意见,如果双方队长对选用比赛用球的意见不统一时,由裁判员来决定。
在比赛中,如果双方对球都提出了意见,认为球己不合规格时,裁判员应当考虑更换。在什么时间和什么情况下更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裁判员决定。
如对越位、手球、点球等判罚发生争执,比赛双方均可在比赛后向裁判员提出意见。但是,还是要以裁判的判决为准,除裁判员外,任何人不能改变比赛结果。
鸣哨与手势 在比赛中,裁判员什么时候必须鸣哨,什么时候可以不鸣哨,以及哨声的长短轻重,都是有讲究的。
在比赛开始、停止比赛、胜一球及罚“点球”时,裁判员必须鸣哨。
但是,遇到其它一些情况裁判员也可以不鸣哨。如指示重新开球比赛时,裁判员则不一定要鸣哨。掷界外球、开球门球时,为了不延误比赛时间,或避免对犯规队有利,裁判员可以不鸣哨。
总之,鸣哨与否主要是考虑到尽可能少地干扰比赛。比如,经常对请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嫌疑犯规鸣哨判罚,往往会引起队员反感、失常,并影响观众情绪。所以,鸣哨要适可而止,既不能不吹,也不可过频,这就要看裁判的水平和掌握比赛的尺度了。
鸣哨一定要及时、果断、响亮。裁判员对于哨子的使用,就便掌握一种乐器一样,节奏要分明,高低要适度。使人通过哨声的长短,声音的轻重缓急和高低,能辨别出不同性质的犯规和违例等情况。
下面介绍一般的鸣哨方法:
1.比赛开始——长音比较响;
2.严重犯规或危险动作——有力洪亮;
3.一般犯规——短促响亮;
4.进球——长音响亮;
5.有争执——短音响亮;
6.上下半时结束——先短后长。
裁判员鸣哨后,一般立即做出手势,人们看到手势,便知裁判员对犯规或违例的队员是怎样判罚的。是罚点球、任意球,还是角球或掷界外球等。手势应果断、清楚、明确。对明显的犯规动作或违例动作,队员和观众能清晰分辨时,就不要做模仿动作了,因为这样做只能引起混乱、疑问以及延误比赛。裁判员的手势是指明下一个进程,而不是指当时发生的情况,没有必要向队员或观众解释他的判决。其目的还是避免干扰比赛进行,使比赛能够尽快地进行下去。
下面介绍几种手势:
1.直接任意球——前臂前平举(或侧平举),并指向罚球方向。
2.间接任意球(包括越位)——单臂上举伸掌,球踢出并被另一队员踢或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3.角球——臂斜下举,指向角球区。
4.球门球——臂前平举指向球门区。
5.进球——臂前平举指中圈。
6.巡边员举旗,裁判员认为不应判罚时,可示意旗放下——单臂斜下举左右摇动。
7.队员犯规在考虑对方有利而不判时,可示意队员继续比赛——两臂侧平举向前挥动(不鸣哨)。
8.警告队员时——面向队员出示黄牌,然后转向记录台;罚令队员出场时——面向队员出示红牌,然后转向记录台。
9.判罚点球——单臂明确地指向罚球点标记,也可以不跑向该处。
10.比赛时间终了——单臂上举握拳。
黄牌警告 警告比劝告“升”了一级,被警告的对象主要是故意犯规的队员。
警告是对犯规队员的一种处罚。比赛中,凡发生以下情况时,裁判员均可亮出黄牌向其提出警告:
1.比赛开始后,场上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离场或进场者。
2.经裁判员提请注意或教育后,也就是经过劝告后,仍故意违犯规则者。
3.用语言、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异议、不满者。
4.采取粗野动作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者。如故意踢人、绊人、拉人、手球等。
裁判员在处罚时,主要根据有利无利的原则进行处罚。换言之,那就是要看当时哪方控制球。如犯规者对方控制球时,则无须停止比赛,可以等死球时给予犯规者警告处分。如犯规者本方控制球时,应立即暂停比赛,给予警告,然后由对方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罚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犯规队员同时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应按严重犯规的有关规定判罚。
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后,或球出界成死球时,场上队员应自觉停止比赛。如有的队员充耳不闻仍去踢球或大脚将球开出去,都是不正当行为。按照规则规定,不正当行为均属被警告之列。
还有队员屡次违反规则和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也要被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罚间接任意球。
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内犯规,可在发生犯规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
当一个队员在一场比赛中受第二次黄牌警告时,即被罚出场。
红牌罚下场 所谓红牌罚下场是被取消比赛资格。
哪些犯规行为要被驱逐出场呢?有下列几条:
1.故事犯规,其行为恶劣或严重犯规者。
2.用恶劣的语言对裁判员或对方队员进行辱骂、殴打者。
3.经警告后,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者(或裁判员将要警告某一队员而未执行前,该队员再犯有其它应被警告的行为时)。
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罚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性语言或粗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恶劣行为,或用侮辱性语言,污言秽语辱骂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为,应按其犯规性质予以处罚。
被罚出场的队员,不但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而且不准替补队员上场替补,并自然停止参加下一轮(场)比赛资格。按规定:裁判员在赛后48小时内,应如实将罚出场队员的姓名和犯规情节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一经投邮即为合法手续。主办机构根据犯规的严重程度,可追加处罚。如停止参加下2轮(场)比赛资格或停止更多场次、更长时间的比赛资格等。
红、黄牌的来历 在足球上使用红、黄牌,首先是从美洲一些国家中传开来的。1970年,在举行第9届世界足球锦标赛之前,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正式确定了这一制度,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这个制度执行以来,尤其是在国际比赛时,充分显示了它的权威性和优越性,受到运动员和球迷们的欢迎。因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都是由第三国的裁判员来担任,各国的语言不同,裁判员不可能都能听懂;同样,裁判员的语言,运动员也不可能都听懂。这就要找一个共同能接受的标志,以对裁判的判决统一认识和尺度,使双方运动员都能明白,不致产生误会和怀疑。红、黄牌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所以它应运而生了。
旗示 只摇旗、不呐喊的巡边员举旗的动作不同,各是什么意思呢?为了更好地看比赛,有必要了解一下巡边员旗示的“奥秘”。
在此之前,先说说“旗示”的风度。旗示者,用旗示意也,是巡边员给裁判员的信号。要求举旗动作利落、准确,落旗要稳健,指出的方向要明确,不可以懒洋洋地举旗。
旗示的动作和含义:
1.界外球——持旗上举,表示球出界,随着侧平举或转体前平举,指出发球方向。
2.越位——持旗上举,表示越位,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后,再将旗指向越位地点:①臂斜上举表示在远端队员越位;②臂前平举表示在中间队员越位;③臂斜下举表示在近端队员越位。
3.犯规——持旗上举,左右摇摆,表示队员犯规。如裁判员同意,鸣哨停止比赛后,再将旗指向罚球方向。如果裁判员示意不予判罚,应立即将旗放下。
4.球门球——持旗上举,表示球出界,然后臂平举指向球门区,表示踢球门球。
5.角球——持旗上举,表示球出界,然后指向近端的角球区,表示由攻方踢角球。
6.进球——臂平举直接将旗指向中圈,示意球进门。中圈开球。
求足球比赛的裁判规范
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发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0.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六章 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1.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2.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3.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干扰或不称职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第七章 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第八章 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 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a.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b.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c.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第九章 比赛进行及死球
下列情况成死球:
1.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2.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 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比
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第十章 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发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第十一章 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十二章 犯规与不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a.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b.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c.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e.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f.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g.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h.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i.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j.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k.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6.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
a.犯有暴力行为。
b.严重犯规。
c.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d.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
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球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为躲避对方抢截而转身背向对方队员时,对方队员可采用非危险动作进行冲撞。
3.在球门区内,裁判员认为进攻队员故意用身体冲撞对方无球守门员时,应判由守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
4.队员借助同队队员的肩部跳起顶球,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的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5.在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参加比赛,应在边线外“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应用清晰手势使队员明确地知道可以进场。裁判员不必等比赛成死球后才示意队员进场,但何时发出信号应由裁判员决定(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6.规则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去警告队员,可以运用有利条款,待比赛成死球后再警告该队员。
7.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而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不能触球,这并不属于规则第十二章第3 款所指的犯规,因球在该队员的控制范围,他可根据战术需要而掩护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队员可以做合理冲撞。
8.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队员前进,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时,虽未发生身体接触也应算作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队员故意阻挡对方守门员,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促使守门员出现规则第十二章第 5款(a)项所指的犯规时,裁判员应判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或用污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
11.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性语言,不论这些行为或语言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为,?
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角球裁判和足球裁判规则及手势的讲解到此结束,期待您的下次光临!